《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
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农业部日前发出《关于做好当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通知》。通知指出,在当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的新形势下,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发展至关重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需要维护农民
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