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刘某应该赔偿张某因人身受损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必要的费用。如果现在伤者在身体可以出院的情况下仍不出院,那么可以申请做鉴定,以确定伤者是否可以出院,以及所需医疗等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