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原判、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
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两种情况: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通过第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
3、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发现具有第191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包括: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违反制度的、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
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