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和物权的效力的关系:
1、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相分离,也就是说,以动产为抵押的,如果没有登记,只是不得
对抗第三人(动产抵押,
抵押合同生效时,便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那个效果,即抵押权成立,正如你所说,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抵押合同成立(别把抵押合同扯进来,“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就抵押权这个物权来说的,没有说抵押合同那个债权,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须依合同法的规定考察认定,与抵押物是否登记没有一丁点的关系。
2、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果没有登记,抵押权成立吗(不成立)?抵押合同成立吗(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其效力,得依合同法去认定,题目中没有相反的表述,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是不是完全都不成立?(说说这个“都”字,它们各自成立与否,分别依不同的法律事实独立认定,假如恰巧它们“都”不成立,那么它们不成立的那个依据也不是同一的)
3、在质权里,如果以财产权利出质则需要登记,那么如果不登记,质押权和和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分别怎样?
4、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如果没有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但是抵押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对于权利质,如果法律要求登记,则质权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