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