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使用
公积金贷款证明的相关规定如下:
开具条件:
1、照规定缴存
住房公积金;
2、没有办理过公积金贷款。
开具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受托人身份证、关系证明(委托配偶或直系血亲办理);
3、
公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
开具流程:
1、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开具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且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开具未贷证明。
职工该如何获取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未贷款的证明
职工本人持
身份证原件到管理咨询台打印《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资金明细查询》,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职工持《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资金明细查询》到个贷科贷款业务受理柜台,由个贷科在《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个人资金明细查询》上出具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未贷款证明,并且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并和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买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是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没有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候,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贷款的,由受委托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