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例如,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
“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中的行为,是指导致犯罪既遂所必需的行为,不包括既遂后行为人为了其他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例如,行为人打算致人死亡后并碎尸,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认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而不以是否碎尸为标准。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前者距离危害结果的发生较近,而后者距离危害结果发生较远,因而前者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程度重于后者,这是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