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处考虑抚养权关键点在于子女的最大权益法定的优先考虑情形,例如:一方已经做过节育或者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优先考虑情形。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母亲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则不适用这一般规定,如:有久治不愈严重疾病且不适合与子儿共同生活不尽抚养义务没有能力抚养,而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等等随母亲方明显不利于子儿成长等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