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他方利益并不取得相应对价,如果非义务人主观过错致使违约却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容易导致
合同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责任,不利于合理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基于此,统一合同法同时也规定订立合同时要公平地确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