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享有的权利如下
1、知情权。
《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自己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处罚机关询问。
2、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处罚人受到处罚后,明明心里不服,却不陈述不申辩,搞“软抵抗”;或以暴力抗拒处罚,这些都是错误的。
3、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比如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21元以上罚款,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行为时,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而且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但当事人要求听证,必须在收到税务机关的《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如果认为听证的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在听证过程中,纳税人可就案件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4、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注意,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至于在多少日内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均有明确告知,超过时限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5、请求赔偿权。
根据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
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