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事故产生损失的,首先由机动车投保第三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发生事故的各方按各自责任的大小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
损害赔偿责任。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