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二)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四)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五)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