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
1、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间一般为十日,从现场调查之日起计算。
2、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