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第一原告:张赫然(系张淼之父),男,汉族,生于1947年8月29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电话:1390913****
第二原告:郭晓丽(系张淼之母),女,汉族,生于1952年3月6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
第三原告:白嘉怡(系张淼之妻),女,汉族,生于生于1981年10月30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电话:1829137****
第四原告:张良(系张淼之子),男,汉族,生于2003年9月14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
第一被告:田亮,男,42岁,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乡某某村东组。电话:1380177****
第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
第三被告: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大厦某某号
案由: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
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丧葬费19521.5元,
死亡赔偿金80478.5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共11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00000元。以上共计312000元。
二、请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84421.5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222825.
5,车辆损失40900元,车辆价格鉴定费1000元,共计:349147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21日19时10分,田亮驾驶陕E**133小型客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口与由北向南张淼驾驶的陕E**01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淼无责任。
死者张淼,生于1978年9月13日,为某某局在岗职工,为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20年=364900元。
丧葬费:2011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43元÷12个月×6个月=19521.5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张淼有儿子张良,生于2003年9月14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18-9)÷2=62023.5元。
张赫然是张淼的父亲,生于1947年8月29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15÷3=68915元。
郭晓丽是张淼的母亲,生于1952年3月6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20÷3=9188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者因
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2012年11月6日,原告收到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陕E**016的鉴定价格报告,鉴定该车事故损失价格为42900元。鉴定费为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