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分立股权转让时需对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还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所以当公司分立时,股东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持有股权(财产)和承担债权债务。但投票反对分立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决议通过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