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养
登记申请书》。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2、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
(二)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三)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四)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五)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应当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应当复印结婚证。
3、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其本人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4、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
收养登记证。
5、在当事人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颁发收养登记证: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3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四)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6、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