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的时间期限计算如下: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
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
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察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2、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
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3、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