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是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如下: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有可能被
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4.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辩护人。
5.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6.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
7.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