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单位犯罪
法定代表人如下在公司法律实践中,较多存在着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基于各方面因素的考量,甚至单纯基于避免公司涉嫌犯罪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自行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指定其他非相关人员担任,即通常所称之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但这样一种架构,在司法实践中确到达到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目的吗?或者说,公司涉嫌犯罪时,工商登记之法定代表人必然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工商登记之公司实际控制人,则因其在工商环节身份的缺失,从而可避免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承担刑事责任吗?显然,这样的理解有失片面。责任承担与否的核心,不在于身份本身,而在于其实质上的控制、主导地位,以及是否积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