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通》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定: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此条规定中,可中止事由发生时间被限定在诉讼时效期满前的最后6个月。中止事由是由于发生于权利人的客观原因致使其无法正常行使权力。
《民通意见》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上述即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