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
签订认购书。
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一旦签订,便具有当然的
法律约束力,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受其约束。
如果认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
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买卖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做是双方的意向书,但仍然具
有法律效力。
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