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身、财产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一般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