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若使其有效就必须使之符合:
(1)管辖地与双方
签订的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即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选择某一地人民法院;
(2)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该管辖条款就不发生效力,确定管辖法院最终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及其他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
确认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