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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后强奸怎么判的

更新时间:2022.12.30

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奸淫行为不应以一罪处罚,而应认定绑架罪和罪进行数罪并罚 1、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奸淫行为的定性,从绑架罪和罪的犯罪构成看,绑架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客体,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从客观方面看,绑架罪表现为以绑架人质为手段,强行勒索财物,以赎回人质的行为,而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在犯罪主观方面,二者都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二者最明显的差别是犯罪目的大不相同,绑架罪是以非法勒索公私财物为目的,而是以奸淫为目的。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奸淫被绑架人的行为不同于绑架过程中的劫财行为的只有非法勒索占有他人财物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追求的有二个犯罪目的,即一是勒索财物,另一是奸女。行为人的二种目的行为各自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二罪也无法相互吸收。因此,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奸淫行为不应以一罪处罚,而应认定绑架罪和罪进行数罪并罚。 3、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亦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但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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