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理由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应当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其中,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近亲属指上述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办案人员本人虽然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可在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亲属关系仍然可能会导致无法公正办案,因此法律规定本项理由,旨在起到进一步的防范作用。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