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保候审主要有三种方式,不同方式有不同的程序。
第一种是在拘留期间撰写《
取保候审申请书》向公安机关提出。
第二种是在逮捕之前向检察院提出。这种情况下,需要撰写《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意见书》,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提交到检察院并和工作人员沟通。
这种情况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取保候审,只是结果等同于取保候审,并且效果比第一种方式要好得多。
第三种是在嫌疑人被逮捕后至法院判决生效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羁押
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要求变更为取保候审。
这种情况也不是取保候审,我们称之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是如果辩护意见被采纳,结果就是取保候审。
实践中,第二种方法往往会被忽略,其实成功率反而更高,应充分重视和采用。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