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2、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类型的证据;
3、以及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例如身份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