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
残疾人犯罪的审判中,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保障残疾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量刑时,注重依照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及犯罪的数额、社会危害后果及事后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分别予以
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于的伤残均按照一般法律规定处理。
2.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