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
申请劳动仲裁,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申请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二○○九年一月一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