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故意
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视为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