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过程中
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后让于担保”,如果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有权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并且在权利的性质、价值、功能以及归属定位等方面与让与担保并无本质区别。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
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
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
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