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
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由反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一次诉讼活动,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主要有(非财产类/财产类)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若有)、律师费(如需聘请)等,这就是案件的诉讼成本。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后,就会根据案件类型、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如若法院在办案或者处理其他事项的过程中,实际需要其他办案费用的,还会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