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
【扣留期限】
(3+20=23天)或(3+60=63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
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