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
第48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法人责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