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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清算债权异议

更新时间:2022.03.24

对于破产债权异议的理解,我的答案如下: 因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均系非讼案件,除清算程序启动的原因,以及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介入的程序有所差别外,很多程序性操作相类似,因此,本规定在债权异议处理的问题上,参照了《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类似,本条司法解释赋予了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债权人是整个清算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清算组所核定债权的种类、数额、性质等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债权人申报债权,参与清算程序的进行,其终极目的就是为了使其债权得到清偿;另一方面,经过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是制定清算方案和进行清算分配的惟一依据,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得最终受偿情况。如果不允许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就有可能导致清算组的独裁,使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名存而实亡。因此,债权人当然有权对清算组核定的有关自身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等事项提出异议,以求通过司法救济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债权人能否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这一点本条没有明确说明,但在条文表述中也未强调异议对象只能是自身债权,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债权人应该是既可以对自身的债权又可以对他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自身债权提出异议是对其权利的直接保护。因为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性质、数额是清算分配的惟一依据,若核定内容与实情不符,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受偿程度。而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他人债权提出异议却是对其权利的间接保护。因为公司处于清算状态后,其责任财产是一定的,清算组对他人债权性质的误核和对债权数额的多核都有可能侵害到提出异议的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应当赋予债权人对他人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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