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限定的有关资料和证明,不得掩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解决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限定以外的其他资料和证明。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两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
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体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组织进行婚前健康体检,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体检证明。第十条在具有要求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体检规则。实施婚前健康体检的具体地域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准许。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要求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获到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因此,
离婚后再婚离婚证需要携带并出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