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审理的程序如下:
1.关于立案。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2.关于送达。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3.关于审判组织。由
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关于
诉讼代理人。当事人需重新提交
授权委托书。
5.关于质证及庭审。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