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公证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办理公证:
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
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
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
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
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