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材料到当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
委托代理人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一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二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