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会有危险,因为现在社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用他人的证明做一些贷款、抵押、借款、注册等行为,第三人如果能证明他属于善意的,那么在明知丢失的情况下,还没免责声名,对失主是有风险的。所以建议到省级的报社去做一个公告,把丢失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公告出去,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免责的程序,还是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
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