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前置是指
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
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