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
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9.属于
行政诉讼范围的;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
11.未经劳动仲裁的
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2.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