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其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当事人按照赔偿比例承担。第五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承担赔偿责任:
(一)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
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全部责任承担100%
(二)主要责任承担90%
(三)同等责任承担60%
(四)次要责任承担40%
(五)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