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是谁的就发给谁,谁在使用就发给谁”的原则确认。具体说来,农村
土地所有权,是谁的,就发给谁,比如,是行政村所有,就发给行政村;是村民小组所有就发给村民小组;是其他
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发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土地承包权,谁承包的,就发给谁;农民承包地土地,经过土地流转,是谁在实际经营,就发给谁。
1、
农村土地确权的概念。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土地确权的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a、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b、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c、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d、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e、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二轮承包全家已经转入非农户口的承包地的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
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的土地确权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