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凡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
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
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经济困难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