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统称。本标准只包括
征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费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各县(市、区)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依法制订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该征地补偿标准不采用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三)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不适用于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偿。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用地参照同一区域相同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补偿费用,征收耕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征地补偿的,参照同一区域相邻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补偿费用。
(四)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
(五)对于征地区片,直接按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对于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各地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对年产值和补偿倍数进行修正,但修正后的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不得低于本次修订公布的标准。若修正后的补偿倍数确需超过30倍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重点工程、线型工程或跨区域的项目征地,线型工程或跨多个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区域的项目,统一按此次修订公布后的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不再单独出台针对线性工程及其它重点项目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