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农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紧密相关。张某虽然在宅基地申请时还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随着户口的迁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也随之消灭。张某父母基于死亡的事实,也丧失了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资格,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法律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是分离的。故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