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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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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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照其国内的法律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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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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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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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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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