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仲裁是其中的一种。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区别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合同仲裁一般是指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在约定仲裁协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第二,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
第三,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