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关于小腿骨折
工伤赔偿金额的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
伙食补助费;
3、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9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